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家補助投資的養殖場大中型沼氣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范項目建設程序和行為,提高項目建設質量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補助投資的養殖場大中型沼氣工程建設項目的申報、批復、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養殖場大中型沼氣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必須堅持開發能源、改善環境、農牧結合、科學建設的原則。 第四條 甘肅省農牧廳和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全省養殖場大中型沼氣工程建設項目建設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農村能源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和同級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殖場大中型沼氣工程建設項目建設管理工作。 第二章 項目申報與審批 第五條 養殖場大中型沼氣工程建設項目應嚴格按照農業基本建設程序和項目申報要求做好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編制、申報、評審及審批等前期工作。 第六條 具備獨立法人資格、養殖規模較大、周邊有足夠農田消納沼渣沼液和一定資金自籌能力的養殖企業或合作社可作為項目業主申報養殖場大中型沼氣工程建設項目。縣級農村能源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共同負責對項目業主是否具備申報養殖場大中型沼氣工程建設項目條件進行審核和查實。 第七條 養殖業主根據自身需要委托具有農業或環境工程乙級以上咨詢或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逐級上報到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農牧廳。 第八條 養殖場大中型沼氣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原則上應委托有相應工程咨詢資質的評估(評審)機構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特殊情況下可由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農牧廳組織工程、技術和經濟等方面的專家進行評審,重點審核項目的真實性,工藝技術的先進性,建設內容的完善性,投資造價的合理性以及投資效益的顯著性。專家組綜合形成專家意見,組織評審單位綜合專家意見后形成項目評審意見。 第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評審意見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審批。 第十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和項目投資計劃下達后,由項目業主委托具有農業或環境工程乙級以上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文件,逐級上報到省農牧廳和省發展改革委審批。 第十一條 省農牧廳負責組織工程、技術和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對養殖場大中型沼氣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進行評審,并根據專家組出具的評審意見和初步設計概算表會簽省發展改革委對項目初步設計進行審批。 第十二條 項目初步設計概算總投資變更超過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10%以上的,要重新向省發展改革委報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施工圖預算總投資變更超過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總投資5%以上的,要重新向省農牧廳報批初步設計。 第十三條 承擔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業務的機構,不得承擔同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評審任務。 第三章 項目建設與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甘肅省招標投標條例》等法律法規,嚴格執行招投標制度,通過招標方式擇優選擇施工單位,不得將工程肢解發包、轉包和違法分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招標結果應逐級上報省農牧廳和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實行從業資質準入制度。從事養殖場大中型沼氣工程建設的施工單位必須具備環保工程專業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從事養殖場大中型沼氣工程建設項目施工、運行及管理的技術人員必須持有沼氣生產工中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在項目投資計劃下達后的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須向當地發展改革部門和農村能源主管部門申請延期開工,并報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農牧廳備案;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1.5個月。項目投資計劃下達后,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3個月的,省發展改革委將暫停項目投資,責令限期整改;整改達不到要求的,撤銷建設項目,收回已下達的投資。 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批復的項目建設內容和投資規模組織實施,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地點、建設性質、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等。國家補助投資主要用于購置安裝厭氧消化器、沼氣凈化、儲存等設備和利用裝置及居民供氣管網等。確因客觀原因需調整的項目,須逐級向原項目審批單位申請辦理變更。 第十八條 項目所在地農村能源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養殖場大中型沼氣工程建設項目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對項目建設進度、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年度投資計劃執行不力,不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擅自變更建設單位、建設地點、建設性質、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和投資規模,擠占、挪用、截留、滯留建設資金或不落實配套資金,以及有其他嚴重問題的建設單位,視情節輕重采取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停止撥款、撤銷項目、收回投資、停止安排新建項目等措施,并建議追究有關單位責任人的責任。 各級農村能源管理部門對轄區內的養殖場大中型沼氣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監督和管理,實行安全事故報告制,及時組織對安全事故的處置。 縣級以上農村能源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項目監督檢查,確保工程質量、建設進度和資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資效益。 第十九條 項目資金管理須嚴格執行財政部、農業部聯合制定的《農村沼氣項目建設資金管理辦法》,按照“先建后補、分段撥付、竣工驗收、統一結賬”的原則,由所在地農村能源管理部門設立專賬,實行專款專用,所有的財務原始憑據存檔備查。項目建設資金實行縣級報賬制,憑所在地農村能源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進度報告,分階段撥付資金。縣級發展改革部門和農村能源主管部門負責資金監督管理。 第四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條 項目建成后,建設單位要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審批和委托有關部門或機構出具審計報告,并向市(州)發展改革委和農村能源主管部門提出項目初步驗收申請報告。 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項目檔案,及時收集、整理、歸檔從項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驗收各環節的文件資料。 對項目建設形成的固定資產,未經項目原審批機關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同意,任何單位不得隨意變更用途或擅自處置。 第二十一條 各市(州)發展改革部門和農村能源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合格并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后,向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農牧廳報送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農牧廳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二條 對未通過驗收的項目,限期整改,直至驗收合格。 第五章 項目運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安排持有沼氣生產工高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專人負責養殖場大中型沼氣工程建設項目的運行管理。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積極推進沼氣工程的持續有效運行,結合技術和設備更新及時對運行管理及操作人員進行崗位培訓,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制定安全運行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發現運行異常時,必須采取應對措施,組織上報有關情況,記錄處理過程和后果。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農牧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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