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范現榨飲料安全管理,保障公眾飲食安全。近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起草了《餐飲服務單位現榨飲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餐飲服務單位現榨飲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范現榨飲料安全管理,保障公眾飲食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制作、銷售現榨飲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現榨飲料是指以新鮮水果、蔬菜及谷類、豆類等雜糧為原料,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條件下,現場制作的供消費者直接飲用的非定型包裝飲品。
采用濃漿、濃縮汁、果蔬粉調配而成的飲料,不得聲稱為現榨飲料。
第四條 根據原輔料及加工工藝不同,現榨飲料分為現榨果蔬汁和現榨雜糧飲品。
現榨果蔬汁是指以新鮮水果或蔬菜為主要原料,經挑選、清洗、消毒、漂洗、瀝干,采用現場榨汁加工,不經任何殺菌處理的非定型包裝飲料。因工藝需要,現榨果蔬汁可適量添加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的飲用水等。
現榨雜糧飲品是指以谷物、豆類等雜糧類為主要原料,經烘炒、研磨、蒸煮、加熱等工藝,現場加工制成的非定型包裝飲料。因工藝需要,現榨雜糧飲品可適量添加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飲用水、食用糖等。
第五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現榨飲料管理制度,確保現榨飲料安全。
第六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制售現榨飲料,應設置布局合理的現榨飲料專用操作場所,配備無毒、無害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現榨飲料專用設備、工用具,并由專人加工制作。
第七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現榨飲料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現榨飲料。
第八條 現榨飲料操作人員在操作前應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洗手并進行手部消毒;操作時應佩戴一次性口罩;操作中如接觸其他不潔物品后應立即洗手消毒。
第九條 采購和使用的原料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
(一)現榨飲料果蔬必須新鮮,無腐爛,無霉變,無蟲蛀,無破損等。
(二)雜糧及其制品必須無霉變、無蟲蛀、無腐敗變質、無雜質等。
第十條 現榨飲料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使用回收的食品作原料。
第十一條 現榨飲料使用的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添加的冰塊應符合GB2759.1《冷凍飲品衛生標準》要求。
第十二條 飲料現榨應嚴格進行原料清潔整理,未經清洗處理的果蔬和雜糧不得使用,在壓榨前應再次檢查待加工的原輔料,發現有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十三條 飲料現榨操作前,應檢查設備、工用具的清潔狀況,現榨飲料的設備、工用具在每餐次使用前應消毒,用后應洗凈并在專用保潔設施內存放。使用過程中更換榨汁品種時,接觸食品的設備必須洗凈、消毒。
第十四條 現榨飲料應存放于加蓋的容器中,加工后至食用的間隔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五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供應腐敗變質、酸敗、霉變生蟲、混有異物、摻雜使假、隔頓隔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現榨飲料。
現榨雜糧飲品應燒熟煮透后方可供應。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進行查處。
(一)未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的;
(二)未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供應腐敗變質、酸敗、混有異物、摻雜使假、隔頓隔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現榨飲料的。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對設備、工用具進行清洗、消毒和保潔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進行查處。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范世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