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部署,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聯合印發了《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對刑事立案監督工作中涉及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工作關系的重大問題作了明確和細化。為幫助廣大讀者準確理解和掌握《規定》主要內容,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廳、公安部刑事犯罪偵查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檢察日報記者的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制定《規定》的背景和意義。
答:刑事立案監督,是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法律監督職能。由于現有的法律規定不夠明確、具體,致使檢察機關在刑事立案監督工作中遇到了一些問題,如對偵查機關刑事立案情況信息不暢;對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情形,能否監督、如何監督,缺乏具體的依據等。基于此,《中央政法委員會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完善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違反規定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和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監督機制。根據這一部署,高檢院、公安部在認真調研的基礎上,經過廣泛征求意見、多次修改,并報中央政法委批準,聯合制定下發了《規定》。
《規定》的出臺,是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強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保障刑事偵查權正確行使的客觀需要和重要改革成果,對進一步強化刑事立案監督工作,確保依法準確打擊犯罪,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問:《規定》在拓展檢察機關立案監督工作的知情渠道方面有哪些突破?
答:建立司法信息公開和共享機制是司法改革的內容之一。解決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刑事立案情況的信息暢通問題,是保障刑事立案監督及時、有效的前提和關鍵。《規定》第三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應當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報制度,定期相互通報刑事發案、報案、立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批捕、起訴等情況,重大案件隨時通報。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臺。實行這一制度,有助于雙方及時溝通情況,增加信息透明度,促進雙方工作的提高,特別是有利于提高檢察機關及時發現和準確糾正違法的監督水平。考慮到各地情況不同,《規定》沒有對通報的時間作統一要求,實際操作過程中可由各地公、檢機關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信息化建設搞得比較好的地方,公、檢機關應當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臺。
問:按照《規定》,檢察機關對應當立案而不立案進行監督的線索來源主要有哪幾方面?
答:主要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