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規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公布
新華社北京11月26日電 第321號、第322號國務院令分別公布了《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章制定程序條例》,這兩個條例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新華社今天受權全文播發了這兩個條例。
《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共37條,包括總則、立項、起草、審查、決定與公布、行政法規解釋和附則。《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共39條,包括總則、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和公布、解釋與備案以及附則。
據了解,九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的立法法對規范行政法規、規章的制定程序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而我國加入WTO更加要求提高行政法規、規章制定的透明度。這兩個新條例要求行政法規、規章的制定體現改革精神,科學規范政府行為,促進政府職能向經濟調節、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轉變;符合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相同或者相近的職能規定由一個行政機關承擔,簡化行政管理手續;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體現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
為體現行政法規、規章制定的民主原則,《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定“起草行政法規,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規章制定程序條例》也有相類似的規定。
為防止規章之間“打架”,《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規定,涉及國務院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制定行政法規條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規章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聯合制定規章;有這種情形,國務院有關部門單獨制定的規章無效。為保證行政法規、規章公布后留有時間供公眾評論,以及做好有關實施準備,兩個條例均規定,行政法規、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涉及國家安全、外匯匯率、貨幣政策的確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行政法規、規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對于行政法規、規章條文以及內容的解釋,《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定行政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者作出補充規定的,由國務院解釋;《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規定,規章解釋權屬于規章制定機關。
責任編輯:范世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