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國家糧食局黨組關于印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來源:國家糧食局網
國糧黨字〔2011〕3號 |
各司室,直屬、聯系單位: 《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的實施辦法》已經局黨組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
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的實施辦法 為加強國家糧食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明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對黨風廉政建設應負的責任,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提高黨的執政能力,保持和發展黨的先進性。按照中共中央《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的通知要求,結合國家糧食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列各項責任是全局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必須履行的職責。 第二條 實施本辦法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扎實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保證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決策和部署的貫徹落實。 第三條 實施本辦法要堅持局黨組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檢機關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要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黨的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目標管理,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業務工作緊密結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第四條 實施本辦法要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五條 領導班子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是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的第一責任人,應當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各級領導班子的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六條 局黨組、局機關各司室和直屬單位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在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結合實際研究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目標要求和具體措施,每年召開專題的黨風廉政建設的黨組會議和工作會議。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任務進行責任分解,明確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職責和任務分工,并按照計劃推動落實; (二)開展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潔從政教育,組織黨員、干部學習黨風廉政建設理論和法規制度,加強廉政文化建設; (三)貫徹落實黨風廉政法規制度,推進制度創新,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四)強化權力制約和監督,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推進權力運行的程序化和公開透明; (五)監督檢查本部門、本單位黨風廉政情況和下級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的廉潔從政情況;局黨組還要對全國糧食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進行指導,總結推廣經驗; (六)嚴格按規定選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七)加強作風建設,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切實解決黨風政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八)局黨組要領導、組織并支持紀檢監察部門履行職責,及時聽取工作匯報,切實解決重大問題。 第三章 檢查考核與監督 第七條 局黨組要建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檢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檢查考核機制,成立以黨組主要領導為組長,紀檢、機關黨委、人事參加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負責對下一級領導班子、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檢查考核。 第八條 檢查考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檢查考核一般與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工作目標考核、年度考核、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檢查工作結合進行。同時根據情況進行專門檢查。 檢查考察情況要及時向局黨組報告。 第九條 應當將檢查考核情況在適當范圍內通報。對檢查考核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督促整改落實。 第十條 要建立和完善檢查考核結果運用制度。檢查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總體評價和領導干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駐局紀檢組監察局、機關紀委、人事司協助黨組開展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檢查考核,或者根據職責開展檢查工作。 第十二條 局黨組將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作為工作報告的一項內容。局機關及直屬聯系單位要將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入年度總結。 第十三條 局機關及直屬聯系單位領導干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并在本單位、本部門進行評議。 第十四條 局機關和直屬聯系單位要將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每年專題報告局黨組和駐局紀檢組監察局、機關紀委。 局黨組將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每年專題報告上級有關部門和中紀委、監察部。 第十五條 局黨組結合實際建立走訪座談、問卷調查等黨風廉政建設社會評價機制,動員和組織黨員、群眾有序參與,廣泛接受監督。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領導班子、領導干部違反或者未正確履行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不力,以致職責范圍內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范圍內的事項不傳達貫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實,或者拒不辦理的; (三)對局機關及直屬聯系單位發現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 (四)疏于監督管理,致使領導班子成員或者直接管轄的下屬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 (五)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放任、包庇、縱容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等法律法規,弄虛作假的; (七)有其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行為的。 第十七條 領導班子有在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責令做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進行調整處理。 第十八條 領導干部有在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做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給予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降職等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九條 領導班子、領導干部有在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情形,并具備下列情節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范圍內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的; (二)干擾、阻礙責任追究調查處理的。 第二十條 領導班子、領導干部有在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情形,并具備下列情節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內發生的問題及時如實報告并主動查處和糾正,有效避免損失或挽回影響的; (二)認真整改,成效明顯的。 第二十一條 領導班子、領導干部違反本規定,需要查明事實、追究責任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和權限調查處理。其中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由駐局紀檢組監察局、機關紀委按照黨紀政紀案件的調查處理程序辦理;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由人事司或由負責調查的駐局紀檢組監察局、機關紀委會同人事司,按照有關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追究集體責任時,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領導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采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 錯誤決策由領導干部個人決定或者批準的,追究該領導干部個人責任。 第二十三條 實施責任追究不因領導干部工作崗位或者職務的變動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仍需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單獨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升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影響期較長的執行。 第二十五條 駐局紀檢組監察局、機關紀委要加強對國家糧食局機關和直屬聯系單位實施責任追究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有應當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責任追究處理決定不落實等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予以糾正。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辦法或實施細則,報局黨組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