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工作,保證產地認定結果的科學、公正,根據《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以下簡稱產地認定)工作。
第三條 申請產地認定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產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申請書》;
(二)產地的區域范圍、生產規模;
(三)產地環境狀況說明;
(四)無公害農產品生產計劃;
(五)無公害農產品質量控制措施;
(六)專業技術人員的資質證明;
(七)保證執行無公害農產品標準和規范的聲明;
(八)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申請書》和相關資料,或者從中國農業信息網站下載獲取。
第四條 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薦意見,連同產地認定申請材料逐級上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五條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推薦意見和產地認定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組織有資質的檢查員對產地認定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材料審查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六條 材料審查符合要求的,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資質的檢查員參加的檢查組對產地進行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條 申請材料和現場檢查符合要求的,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通知申請人委托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其產地環境進行抽樣檢驗。
第八條 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標準進行檢驗,出具環境檢驗報告和環境評價報告,分送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申請人。
第九條 環境檢驗不合格或者環境評價不符合要求的,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材料審查、現場檢查、環境檢驗和環境現狀評價符合要求的,進行全面評審,并作出認定終審結論。
(一)符合頒證條件的,頒發《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
(二)不符合頒證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有效期為3年。期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證書持有人應當在有效期滿前90日內按照本程序重新辦理。
第十二條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頒發《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之日起30日內,將獲得證書的產地名錄報農業部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三條 在本程序發布之日前,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已經認定并頒發證書的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符合本程序規定的,可以換發《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
第十四條 《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申請書》、《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的格式,由農業部統一規定。
第十五條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程序可以制定本轄區內具體的實施程序。
第十六條 本程序由農業部、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程序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編輯:魏玉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