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加強遠洋漁業國家觀察員管理工作的通知
來源:農業部 發布時間:01/15/11 14:02:30
向遠洋漁船派遣國家觀察員,是我國政府履行有關國際公約、對遠洋漁業實施有效監管的需要。近幾年來,我部已陸續向部分遠洋漁船派遣了國家觀察員,收集了大量第一手科研數據,落實了在相關國際漁業組織的管理要求,對維護我國際漁業權益、爭取公海漁業份額及樹立我國負責任漁業國家形象發揮了重要積極作用。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國家觀察員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遠洋漁業國家觀察員是指由我部統一派遣、代表中國政府登臨遠洋漁船(含運輸船),執行科學觀測、數據收集及其他指定任務的專業人員。國家觀察員須熟悉相關遠洋漁業生產和科研活動、有關區域漁業管理組織及公約的規定和管理措施,并接受過崗位培訓,能夠根據相關要求履行觀察員職責。
二、國家觀察員的選拔、派遣等工作由我部統一組織管理,并向相關國際漁業組織備案。觀察員執行任務期間的交通食宿費由我部按國家標準給予適當補助。
三、有關漁業科研、教學單位可向我部推薦國家觀察員候選人。國家觀察員候選人應具備如下條件:具有漁業資源、海洋漁業科學或海洋生物學等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相當專業知識和經驗;具有科學調查實踐能力和相應的英語水平;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40周歲,能適應海上工作。
四、“農業部遠洋漁業培訓中心”負責對國家觀察員候選人進行培訓,對經考試合格的人選頒發“遠洋漁業國家觀察員任職資格證書”,并將合格人員名單報我部漁業局列入遠洋漁業國家觀察員人才庫。培訓中心要做好觀察員候選人的培訓和服務工作,認真編寫培訓教材和資料,嚴格組織考試和資格證書發放,確保國家觀察員具備應有的業務能力和水平。
五、根據我部委派通知派出國家觀察員的單位,要嚴格按照相關法規及國際管理組織的要求,做好觀察員日常管理和聯絡工作,協助和督促觀察員做好數據資料的收集、整理、匯總和分析工作。派人單位年終應將觀察員工作總結及經費使用情況報我部漁業局。
六、有關遠洋漁業企業應充分認識實施國家觀察員工作的重要作用和意義,根據要求選擇合適漁船接納國家觀察員,為觀察員提供工作便利和支持。接納觀察員的企業和漁船應向觀察員提供與本船大副職務船員同等的生活待遇、安全設施以及必要的工作空間,允許觀察員使用漁船上設備和設施開展工作,不得干涉或阻撓觀察員履行職責,不得要求觀察員從事與履行職責無關的海上生產作業活動。
七、國家觀察員應以高度的責任心和使命感履行工作職責,按規定和要求收集數據資料,真實準確做好記錄,不得故意錯記、漏記或誤記。觀察員執行任務時應盡量避免對漁船正常生產作業活動造成干擾,在完成任務前不得擅自離船。觀察員應在完成任務回國后2個月內向我部漁業局提交符合區域漁業管理組織要求的觀察員報告(中英文)和工作總結報告。
八、觀察員在承擔任務期間所收集的任何數據資料屬國家所有,由我部統一管理。觀察員應做好數據資料的保密工作,回國后在規定時間內將所收集的全部數據資料提交我部指定單位。未經我部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提供相關數據資料或用于其他用途。
九、有關省(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教育和督促轄區遠洋漁業企業做好國家觀察員的接納工作。中國漁業協會遠洋漁業分會應充分發揮行業組織作用,按我部委托做好遠洋漁業企業及相關單位之間的協調等工作,協助產學研各方建立良好合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