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運行管理辦法 |
農業部關于印發《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農政發【2010】3號
為貫徹落實《農業部關于加強新形勢下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的意見》精神,規范和引導新形勢下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我部會同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了《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運行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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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引導新形勢下的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工作,加強和改進試驗項目運行管理,根據《農業部關于加強新形勢下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試驗區和試驗項目,是指經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聯席會議審議并報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由農業部會同有關部門批復的試驗區和試驗項目。
第三條 各試驗區要根據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的總體部署和要求,以試驗項目為依托,在農村改革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開展探索試驗和制度創新,為全國深化農村改革探索路子,為促進農村發展注入新的動力,為制定完善有關政策法規提供依據。
第四條 開展農村改革試驗,要堅持超前探索、創新制度,重點突破、配套推進,統一指導、地方為主,先行先試、封閉運行的原則,突出示范性、代表性,強化針對性、可操作性,科學規劃、合理布局。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五條 建立由農業部牽頭,中央農辦、中央組織部、中央政研室、發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國研室、銀監會、保監會、供銷總社、林業局、扶貧辦等部門和單位參加的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直接領導下,統籌協調和指導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農業部,具體工作由農業部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承擔。
第六條 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
1.研究提出農村改革重大試驗主題和重要試驗內容;
2.審議試驗區設立和試驗項目確立有關事宜;
3.負責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中有關部門協調事宜;
4.重大問題提請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討論;
5.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1.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對主要涉及本領域的試驗任務,牽頭負責具體業務指導與支持工作,并加強監督檢查;
2.根據批復的試驗項目內容,對試驗區有關工作適當放權;
3.在符合規劃、符合程序的前提下,對試驗區有關項目建設優先給予支持,推動制度創新與項目建設有機結合;
4.將經國務院批準已先期開展的其他農村改革試驗或試點工作情況,及時通報農業部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
第八條 農業部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1.承擔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2.做好與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的溝通協調、情況匯總工作;
3.研究擬定試驗項目管理辦法;
4.具體承擔試驗區和試驗項目申報受理工作;
5.具體實施試驗區工作考核評價和試驗項目總結驗收工作;
6.組織開展試驗項目論證、干部培訓和專題研討工作;
7.負責與地方和試驗區的日常聯系工作;
8.完成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省級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切實加強對本地區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的組織協調。主管部門的職責是:
1.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指導和支持試驗區工作;
2.組織開展試驗區和試驗項目申報工作;
3.組織開展試驗區運行管理和項目監測工作;
4.組織開展試驗經驗總結和成果上報工作;
5.完成農業部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試驗區負責農村改革試驗工作的專門機構和人員要會同有關部門,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切實落實好試驗任務。主要職責是:
1.擬定試驗工作方案;
2.組織實施經批準的試驗方案,加強試驗項目管理;
3.做好試驗經驗總結工作;
4.及時上報工作計劃、進展情況和改革試驗成果;
5.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試驗區和項目管理
第十一條 申報試驗區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符合試驗區布局的要求;
2.有較強的改革創新意識和工作積極性;
3.有一定的改革試驗工作基礎;
4.有負責農村改革試驗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第十二條 選擇試驗項目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符合《意見》確定的試驗主題和試驗內容;
2.符合地方農村改革發展的實際需要;
3.有承擔和完成改革試驗任務的基礎和能力;
4.試驗項目周期安排一般為3-5年。
第四章 報批程序
第十三條 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國有農(林)場提出申請,報省級人民政府審核,材料包括申請文件和改革試驗方案。
第十四條 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送農業部,材料包括地方申請文件和改革試驗方案,以及省級審核意見。
第十五條 農業部商有關部門提出初步意見,經聯席會議審議并報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由農業部會同有關部門批復,并抄送國務院辦公廳。
第五章 考核驗收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試驗區考核評價機制,對試驗區實行有進有出、動態管理。
第十七條 對試驗區已經完成的試驗項目進行總結驗收。
第十八條 對因特殊原因終止的試驗項目不再總結驗收。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