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指導農村專業合作社健康發展,規范和加強農村專業合作社經營、管理,保障社員的合法權益,繁榮農業和農村經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合作社是指由從事同行業或同類產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按照合作社原則,自愿出資聯合設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服務、民主管理,實現共同發展的合作經濟組織。
第三條 專業合作社的基本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為社員提供生產、生活服務,維護社員合法權益,增加社員收入,在農民與市場之間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
第二章 專業合作社的設立
第四條 設立專業合作社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同類產品或同種行業的生產、經營和服務,組織3家以上、農戶和自然人7人以上作為發起人;
(二)有經社員共同討論制定的章程;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及與其開展業務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經營服務手段。
第五條 專業合作社吸收社員,不受行政區劃限制。
第六條 專業合作社名稱中必須含有“合作社”的字樣。
第七條 專業合作社成立大會由發起人召集,由自愿入社者共同參加。會議應審議通過專業合作社的章程、名稱,決定社員代表的產生辦法,選舉產生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專業合作社章程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名稱;
(二)社址;
(三)宗旨;
(四)經營范圍;
(五)入社條件;
(六)社員的權利和義務;
(七)組織機構及職責;
(八)財務管理及盈余分配;
(九)需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專業合作社應制定專門的股金管理辦法。社員既可交納現金,也可以實物、土地使用權、專有技術等折股入社。根據當地條件,可以設立身份股和投資股,投資股原則上沒有表決權,但可參與分紅。
第十條 專業合作社應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三章 專業合作社的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專業合作社實行社員(代表)大會制度。社員(代表)大會是專業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原則上每年召開1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開,每次會議必須有全 體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社員(代表)大會的表決實行1人1票或比例票制。比例票制是指按照社員與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來決定社員表決權的票數,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不同產品、不同行業自行確定,可設最高限。
社員(代表)因故不能到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社員(代表)代理,但1名社員(代表)最多只能代理3名社員(代表)。
第十二條 理事會、監事會是社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根據章程和社員(代表)大會賦予的權力,履行其職責,對社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理事會(監事會)主任、副主任、理事(監事)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參股的龍頭企業、涉農組織或其他人員,但農民社員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理事會主任是專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會理事及其下屬機構的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其直系親屬為社員的,不得擔任監事。
第十三條 兼職理事和兼職監事的原有身份和隸屬關系不變,不享受本社工資和福利待遇。但可根據本社經營情況,經社員(代表)大會批準,領取適當補貼。
第十四條 專業合作社根據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只設立社務管理委員會的,應設立獨立監事。
第四章 專業合作社的經營
第十五條 專業合作社應守法經營,依法納稅。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自主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
第十六條 專業合作社應積極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要與科研院所和科技部門密切合作,提高產品科技含量;指導社員實行標準化生產;實施品牌經營,提升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第十七條 專業合作社可采取代理制、預約訂購制、網上銷售等靈活多樣的方式開展經營活動,按產品或服務分類建檔,實行規范化管理。
第十八條 專業合作社在為社員采購生產和生活資料,推銷農產品,提供信息、技術、儲運、加工等服務方面,要體現社員優先和優惠。
第十九條 專業合作社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可享受各級政府給予合作經濟組織的優惠和扶持政策。專業合作社應主動參與扶貧開發和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專業合作社接受當地政府委托任務,要事先簽訂合同,明確責任和義務,并確保兌現。因執行當地政府委托任務而發生的政策性損失,應由做出決定的部門負責經濟補償。
第五章 專業合作社的管理
第二十條 專業合作社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章程,制定并落實勞動、經營、財務、會計和審計管理等規章制度。實行社務公開,接受社員民主監督。
第二十一條 專業合作社的工作人員 實行聘任制,簽訂勞動用工合同。
第二十二條 專業合作社應當建立社員檔案,印發社員證(卡),將社員入股、與專業合作社交易量(額)、參與管理、分配和獎懲的有關情況、數據記錄在案,實行專戶管理。
第二十三條 社員交納股金,按照自愿原則,最少1股。具體的形式、數額及股金的最高限額,由理事會根據業務需求和社員承受能力確定。
社員股金主要用于專業合作社的購銷、儲運、加工等經營活動,不準用于支付工資、獎金和行政管理費用。
社員股金不付息,實行盈余分紅,多盈多分,少盈少分,虧損共同負擔。
社員退社至少須提前兩個月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股金在年終結算后退還。
第二十四條 專業合作社實現盈利后,應按以下次序分配:
(一)公積金,提取比例一般不低于10%;
(二)公益金,提取比例一般不低于5%
(三)風險基金(發展基金),提取比例一般不低于15%;
(四)按交易量(額)返利;
(五)股金分紅;
(六)獎勵基金;
(七)其它。
具體盈余分配辦法由社員(代表)大會決定。
第二十五條 分配給社員的返利、股金分紅及獎金,可一次性發給社員,也可根據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情況由社員(代表)大會決定,轉增本人社員股金。
第二十六條 專業合作社以其全部資產對外承擔責任;社員以其入股為限對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專業合作社清算后的剩余資產,宜用于當地同類合作社或社區發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責任編輯:范世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