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農發[201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局、委):
農藥管理事關農業生產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關乎農民利益和社會穩定。近年來,各地采取積極措施,加強農藥管理工作,為農業生產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最近一段時期,一些地方農藥市場秩序比較混亂,違法生產、銷售禁限用高毒農藥行為屢禁不止,因農藥殘留造成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時有發生。為切實維護農民利益和消費者權益,現就進一步加強農藥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經營主體監管,規范農藥經營行為
當前,農藥經營主體多、規模小、秩序亂的問題比較突出。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工商管理部門全面開展農藥經營單位清查,對無照經營及不符合經營資質要求的,堅決依法取締,符合條件的經營單位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上網公布。經營單位要建立健全進銷貨臺賬,嚴格進貨查驗,向購藥者提供正確的用藥指導,出具銷售憑證。建立農藥經營單位違法行為記錄檔案,對有嚴重違法行為或一年內多次違法經營的,要提請工商管理部門依法停止其經營活動。大力發展農藥連鎖經營,鼓勵農藥生產企業開展農藥直銷,支持農藥生產、經營企業開展“賣藥、施藥”一體化服務。蔬菜優勢區域重點縣要推行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制度,嚴格核定高毒農藥經營單位,實行實名購藥,建立高毒農藥銷售流向記錄。
二、強化使用技術指導,引導安全合理用藥
農藥使用行為直接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當地病蟲害發生特點,及時發布農作物病蟲害防治用藥指導目錄,向農民推薦安全、高效、適用的農藥品種,指導農民正確選用農藥。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農產品生產企業用藥行為的監督管理,督促其建立規范的農藥使用記錄;重點加強對蔬菜、水果等鮮食農產品主產區分散農戶的用藥技術培訓和指導,推行農藥使用監管員制度,加強對農藥使用情況的巡查,發現違規使用農藥的,及時糾正,嚴重違規的,要及時報告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蔬菜、水果生產過程中農藥殘留監測,發現違規使用禁限用高毒農藥的,依據有關規定嚴肅查處。充分發揮園藝作物標準園和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組織的示范帶動作用,引導農民安全合理用藥。
三、加強農藥監督執法,整頓農藥市場秩序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藥市場的日常監管,特別是對基層鄉村農藥經營門店的檢查,重點檢查其經銷的農藥產品標簽是否規范,發現不符合規定的,依法查處并責令退回生產者改正。要加大對農藥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力度,主要檢測有效成分含量及是否添加禁限用高毒農藥成分。強化“檢打聯動”,發現假劣農藥的,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情節嚴重的,及時提請我部吊銷其農藥登記證。抓好大案要案查處,落實掛牌督辦制度,強化省際間、部門間協作配合,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案件查處情況要及時報送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案件辦結后,要在報刊、電視、網絡等媒體上曝光。加強農藥展銷會的監督管理,嚴格審查參展單位資質和參展產品合法性,展銷會期間出現虛假信息并造成嚴重影響的,依法追究展銷會組織者責任。
四、強化政務信息公開,增強公共服務意識
政務信息公開是推動依法行政、提升公共服務能力的有效手段。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及時公開農藥管理相關信息。要公布辦事程序和要求,推行陽光審批,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及時公布農藥登記、質量監測、農藥藥效、安全風險等信息,為農藥執法人員、農藥生產經營單位和農民提供服務。
五、妥善處理藥害事故,維護社會穩定
農作物藥害事故是影響農業生產安全的重大隱患,妥善處理藥害事故,不僅是一個技術問題,更是一個敏感的社會問題。各省(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制定農藥藥害技術調查及技術鑒定的程序和要求,建立藥害鑒定專家庫。各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組織專家對藥害事故進行鑒定,科學判定藥害發生原因及損失程度,指導農民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損失。對涉及面廣、影響較大的藥害事件,及時向當地政府及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及時處理,防止事態擴大,避免群體事件發生。
六、健全農藥管理機構,提升農藥監管能力
各省(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明確農藥管理牽頭單位,統籌協調農藥管理各項工作,積極推動農藥管理機構參公管理,市、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明確農藥管理的機構和人員。農藥管理機構與農業綜合執法機構要密切配合,全面履行農業部門農藥監管職責,禁止農藥管理和執法人員參與農藥經營活動。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爭取同級財政支持,落實農藥管理經費,保障農藥市場檢查、質量監督和安全用藥指導等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
責任編輯:范世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