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于進一步做好2004年政府采購工作的通知
部屬各單位、部管社團組織、部內有關司(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央預算單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財庫[2004]34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部實際情況,現將進一步做好2004年政府采購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2004年政府采購目錄和標準
(一)政府集中采購目錄
1、貨物類??照{機、計算機、打印機、復印機、印刷設備、PC服務器、網絡設備、程控交換機、電話機、投影儀、炊事設備、建筑裝飾材料、電梯、起重機、鍋爐、辦公家具、汽車(轎車、越野車、面包車、大客車)、摩托車、傳真機、掃描儀、攝影攝像器材、復印紙、監控設備(不含交通管理監控設備)。
2、工程類。統一組織的房屋修繕、裝修(在京單位)。
3、服務類。汽車維修(在京單位)、汽車保險(在京單位)、規定的印刷項目(在京單位)、計算機通用軟件、規定的會議服務、汽車加油、工程監理。
(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1、貨物類。救災物資、防汛物資、抗旱物資、農用物資、儲蓄物資、網絡專用設備、醫療設備和器械、計劃生育設備、交通管理監控設備、港口設備、農用機械設備、氣象專用儀器設備、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航測設備、消防設備、警察設備和用品、專用教學設備、廣播電視和影像設備、文藝設備、體育設備、海關專用物資裝備、稅務專用物資設備、救助船舶和直升機、港務監督巡邏艇、檢察訴訟設備、法庭內部裝備、救護車、緝私船、地震專用儀器設備、水利專用儀器設備(水保、水文專用儀器設備)。
2、工程類。部門確定的本系統單位公用房和宿舍的修繕和裝修工程。
3、服務類。本部門或本系統信息管理系統開發及維護、部門確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專用服務項目。
(三)部門采購限額
除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外,各單位自行采購(單量或批量)達到5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的項目、6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
(四)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的項目,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一次性達到120萬元以上的,必須采用公開招標采購方式。200萬元以上工程項目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二、 工作要求
(一)部機關和部署在京一級單位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項目,均應依法委托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采購中心”)代理采購,不得以項目特殊的名義自行采購,也不得采取其他任何形式規避政府集中采購。各單位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的項目,應依法與采購中心簽訂委托代理協議,及時向采購中心提供政府集中采購計劃,協助其開展采購活動。部機關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的項目,由部辦公廳商財務司委托采購中心辦理采購事宜(采購中心聯系電話:010-83084968,83084969);部屬在京一級單位在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的項目時,由部屬一級單位直接委托采購中心辦理采購事宜,但采購協議和招待結果應報部(財務司,下同)備案。
部屬京外單位,采購屬于協議供貨的政府集中采購項目,均應執行采購中心的中標結果;采購其他政府集中采購項目,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二)為推動政府采購工作的深入開展,部正在研究制定《交通部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將對部門集中采購目錄和實施程序等作出明確規定。在具體規定出臺前,各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自行組織采購列入部門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項目,但采購活動的組織情況和執行結果應報部備案;具體規定出臺后,各單位應嚴格按照部的要求招待。
(三)各單位無論是政府集中采購、部門集中采購還是單位分散采購,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達到120萬元以上的貨物或服務項目、2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必須采用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各單位應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部,由部商財政部批準后實施。50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的貨物或服務項目、6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可以實行公開招標,也可以根據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情形選擇相應的采購方式,但采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采購項目應報部備案。
(四)各單位要加強政府采購合同文本的管理,按規定及時做好合同副本的上報備案工作。2004年政府采購合同備案范圍是:150萬元以上的貨物項目;100萬元以上的服務項目;3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
(五)鑒于2004年政府采購目錄較本年度部門預算規定的采購目錄變化較大,各單位應結合事業發展和工作需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工作的有關規定從嚴安排本單位政府采購支出預算,如需調增本年度政府采購支出預算,請認真填寫《追加政府采購預算申請表》并務于7月20日前報部。
附件:追加政府采購預算申請表
二〇〇四年六月三十日
責任編輯:范世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