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八條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在網絡游戲中設置未經網絡游戲用戶同意的強制對戰;
?。ǘ┚W絡游戲的推廣和宣傳不得含有本辦法第九條禁止內容;
?。ㄈ┎坏靡噪S機抽取等偶然方式,誘導網絡游戲用戶采取投入法定貨幣或者網絡游戲虛擬貨幣方式獲取網絡游戲產品和服務。
第十九條 網絡游戲運營企業發行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僅限于兌換自身提供的網絡游戲產品和服務,不得用于支付、購買實物或者兌換其它單位的產品和服務;
(二)發行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不得以惡意占用用戶預付資金為目的;
(三)保存網絡游戲用戶的購買記錄。保存期限自用戶最后一次接受服務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
(四)將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行種類、價格、總量等情況按規定報送注冊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務;
(二)不得為未經審查或者備案的網絡游戲提供交易服務;
?。ㄈ┨峁┓諘r,應保證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注冊,并綁定與該用戶注冊信息相一致的銀行賬戶;
?。ㄋ模┙拥嚼﹃P系人、政府部門、司法機關通知后,應當協助核實交易行為的合法性。經核實屬于違法交易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終止交易服務并保存有關紀錄;
?。ㄎ澹┍4嬗脩糸g的交易記錄和賬務記錄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
第二十一條 網絡游戲運營企業應當要求網絡游戲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注冊,并保存用戶注冊信息。
第二十二條 網絡游戲運營企業終止運營網絡游戲,或者網絡游戲運營權發生轉移的,應當提前60日予以公告。網絡游戲用戶尚未使用的網絡游戲虛擬貨幣及尚未失效的游戲服務,應當按用戶購買時的比例,以法定貨幣退還用戶或者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進行退換。
網絡游戲因停止服務接入、技術故障等網絡游戲運營企業自身原因連續中斷服務超過30日的,視為終止。
第二十三條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應當保障網絡游戲用戶的合法權益,并在提供服務網站的顯著位置公布糾紛處理方式。
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制定《網絡游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網絡游戲運營企業與用戶的服務協議應當包括《網絡游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的全部內容,服務協議其他條款不得與《網絡游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相抵觸。
第二十四條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根據法律法規或者服務協議停止為網絡游戲用戶提供服務的,應當提前告知用戶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發現網絡游戲用戶發布違法信息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服務協議立即停止為其提供服務,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在網絡游戲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網絡游戲用戶發生糾紛時,可以要求網絡游戲用戶出示與所注冊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審核真實的,應當協助網絡游戲用戶進行取證。對經審核真實的實名注冊用戶,網絡游戲經營單位負有向其依法舉證的責任。
雙方出現爭議經協商未能解決的,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為違法網絡游戲經營活動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為違法網絡游戲經營活動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通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網絡游戲運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保證網絡信息安全,包括防范計算機病毒入侵和攻擊破壞,備份重要數據庫,保存用戶注冊信息、運營信息、維護日志等信息,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用戶個人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網絡游戲上網運營、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或者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網絡游戲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三十條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峁┖斜巨k法第九條禁止內容的網絡游戲產品和服務的;
?。ǘ┻`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上網運營未獲得文化部內容審查批準的進口網絡游戲的;
?。ㄋ模┻`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進口網絡游戲變更運營企業未按照要求重新申報的;
?。ㄎ澹┻`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進口網絡游戲內容進行實質性變動未報送審查的。
第三十一條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網絡游戲運營企業發行網絡游戲虛擬貨幣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四、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網絡游戲運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是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相對集中地行使文化領域行政處罰權以及相關監督檢查權、行政強制權的行政執法機構。
第三十七條 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查處違法經營活動,依照實施違法經營行為的企業注冊地或者企業實際經營地進行管轄;企業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地無法確定的,由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網站的信息服務許可地或者備案地進行管轄;沒有許可或者備案的,由該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管轄;網站服務器設置在境外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進行管轄。
第三十八條 網絡游戲的網上出版前置審批和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互聯網游戲作品的審批,按照《中央編辦對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三定”規定〉中有關動漫、網絡游戲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的部分條文的解釋》(中央編辦發〔2009〕35號)的規定,由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管理。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王美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