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區域跨省(區)電能交易監管辦法
來源:北大信息網 發布時間:09/12/10 11:58:14
第一章 總則
為進一步規范南方區域跨省(區)電能交易,促進電力資源優化配置,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電監會)《關于促進跨地區電能交易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05〕292號)、電監會《跨區跨省電力優化調度暫行規則》(電監輸電〔2003〕20號)、《跨省(區)電能交易監管辦法(試行)》(電監市場〔2009〕51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南方區域跨省(區)電能交易以保證電力系統安全為基礎,實行合同的剛性與交易的靈活性相結合,發揮政府宏觀調控和市場調節作用,統籌兼顧交易各方的利益。
本辦法適用于南方區域跨省(區)電能交易行為,跨省(區)電能交易包括長期合約交易及靈活交易。
本辦法所稱“南方區域”,包括廣東、廣西、云南、貴州、海南五省(區)。
第二章 交易主體及職責
跨省(區)電能交易的交易主體包括售電方、購電方和輸電方。其中,售電方為組織本省(區)發電企業集中外送的省級電網企業及國家統一分配電量的跨省(區)送電的發電企業;購電方為省級電網企業;輸電方為南方電網公司超高壓輸電公司。
南方電網公司負責組織南方區域跨省(區)電能交易。在政府授權范圍內,售電方負責組織落實電能資源,購電方負責落實電能消納市場。輸電方負責輸電通道暢通。
第三章 長期合約交易
長期合約交易方式包括:省(區)電網企業間的長期合約交易及國家統一分配電量的跨省(區)發電企業直接參與的長期合約交易。其中,省(區)電網企業間的長期合約交易包括:政府框架協議主導形成的長期合約交易及省(區)電網企業間協商確定的長期合約交易。
“西電東送”交易適用于政府框架協議主導形成的省(區)電網企業間的長期合約交易。
省(區)電網企業間的長期合約交易。購售電省(區)電網公司及輸電方協商一致,于每年11月份前簽訂下一年度的年度合同(以下稱年度合同),約定每月交易電力電量、96點送受電特性曲線等。政府框架協議對合同簽訂、交易電量和送受電曲線等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年度合同執行過程中,交易主體經協商一致可對月度電量及送受電曲線特性進行調整,并以補充協議的方式予以確認。政府框架協議對年度合同執行過程中的調整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因不可抗力導致水電出力不足無法履約,且購售電省(區)用電均有缺口時,月度電量可按不高于售電省(區)水電出力不足導致的本省(區)限電比例的原則進行調減。
國家統一分配電量的跨省(區)送電的發電企業直接參與的長期合約交易。發電企業應與購電方、輸電方按照電量分配原則或有關協議、《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電監會令第25號)等規定簽訂長期購售電合同。
第四章 靈活交易
靈活交易方式包括:根據電力系統需要開展的短期、臨時交易;合約電量轉讓(置換)交易;輔助服務補償交易等。
交易主體可根據系統運行情況,開展短期、臨時電能交易。
(一)短期交易:購售雙方協商簽訂季度、月度的電能交易合同進行交易。
(二)臨時交易:購售雙方事先約定交易條件,簽訂合同,授權電力調度交易機構直接開展交易。
跨省(區)水電臨時交易按電監會《南方區域跨省(區)水電臨時交易方案(修訂版)》組織實施。
購電方或售電方經合同其他方同意,可將合同的部分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方,并簽訂有關轉讓協議,按《南方區域發電權交易指導意見(試行)》組織實施。
跨省(區)電能交易的輔助服務補償按電監會《南方區域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組織實施。
第五章 價格與網損
長期合約交易購售電價格執行國家批復價格。短期及臨時交易的價格通過交易主體協商、掛牌等市場方式形成,并報政府有關部門、電力監管機構備案。
長期合約交易的跨省(區)輸電價格及送端電網的輸電價格按照國家的批復價格或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未批復或未規定輸電價格的,可由輸電方與送、受電方按照有利于跨省(區)電能交易的原則協商確定,并報國家有關部門、電力監管機構備案。輸電價格一經確定,應保持相對穩定。
跨省(區)輸電網損及送端電網的輸電網損按照國家批復的標準或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未批復或未規定的,可以前三年同期同電壓等級線路的平均輸電損耗為基礎,由送、輸、受三方協商確定,并報國家有關部門、電力監管機構備案。
第六章 交易執行
調度交易機構以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為前提,按照合同約定及交易結果安排運行方式,制定年度、月度和日交易計劃。當出現輸電阻塞時,按照長期交易優先短期交易,短期交易優先臨時交易的原則調度。
責任編輯:范世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