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證明,原發證機關辦理補發手續。
第一條 為了提高內河漁業船船舶船員的技術素質,保障漁業船舶生產和航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在我國境內江、河、運河、湖泊、水庫等內陸水域從事航行、作業在我國漁業船舶上工作的船員。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是漁業船船舶員考試發證機關,依照本規則的規定,組織實施船員考試;核發船員職務證書;監督、檢查持證船員的任職情況。
第四條 船員職務和證書等級:
(一) 船員職務: 駕駛員設船長、大副或正、副駕長。 輪機員設輪機長、大管輪或正、副司機。
(二) 證書等級
甲等證書;適用船舶主機額定功率45千瓦以上漁業船舶上工作的輪機員或船舶噸位在30總噸以上工作的駕駛員。
乙等證書:適用船舶主機額定功率18千瓦-未滿45千瓦漁業船舶上工作的輪機員或船舶噸位不滿30總噸-10總噸上工作的駕駛員。
丙等證書:適用船舶主機額定功率 18千瓦以下漁業船舶工作的輪機員或船舶噸位不滿10總噸及尾掛機和非機動船舶上工作的駕駛員。
第五條 各種漁業船舶必須配持有相應等級證書的職務船員。每艘漁業船舶駕駛中央委員輪機員的配備標準由各省考試發證機關制定。
第六條 申請考試發證的船員應年滿18周歲至60周歲,符合"漁業船舶船員體格檢查標準"(見附件),能夠游泳50米(不限姿勢和時間),具有不少于一年報船上工作資歷。非機動漁業船舶船員船上資歷要求可以適當放寬。
第七條 考試科目:
一、 理論考試:
(一) 理論考試:
1、 內河船舶避碰規則。
2、 實用駕駛:包括船舶操縱、航道、航標、輪機大意、造船大意。
3、職務與法規:包括環境保護、漁業法規、9港航法規、船員職務、消防救生(丙等及非機動漁業船舶可免考輪機大意和造船大意)。
(二) 實際操作:
1、 靠(離)碼頭、航行、倒車、調頭、避讓等操作。
2、 甲板機械、消防及救生等各項設備使用。
二、 輪機
(一) 理論考試科目:
1、 船舶動力裝置:包括船用柴油機、船舶輔機。
2、 機電常識:包括電工學和機械常識,鉗工、機工、度量、繪圖等基礎知識。
3、 職務與法規:救生消防、機艙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一般知識。
(二) 實際操作
1、 主機起動、停車及值班中的操作和管理。
2、主輔機各運動部件之間間隙的測量和調整,主要部件的拆裝,維修和排除故障的基本技能。
3、消防及救生設備的使用。
各省級考試發證機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適當調整以上考試科目的內容和考試方式。應當以理論考試為主,輔助以實際操作。
第八條 申請考試發證的船員,經所在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部門審核,填寫"漁業船舶船員考試切證申請表",以及考試切證機關指定醫院一年以內的體格檢查證明,報送考試發證機關審查。審查合格者,發給準考證,并按準考證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考試合格后發給內河漁船船員職務證書。
第九條 考試不及格者的不及格科目不超過半數者,可以按考試發證機關的規定參加補考。
第十條 船員職務證書僅證明持證入能夠勝任證書所載職務的技術。在實際擔任該職務滿兩年時,應到考試發證機關辦理職務審證手續。
第十一條 船員證書遺失要求補發的,須由本人提出申請,說明原因,所屬單位或鄉(鎮)
第十二條 內河漁船船員證書格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避統一規定,各省考試切證機關負責印制。
第十三條 連續一年以上在外省生產的漁民的考試、發證及管理工作,兩省主管機關可本著方便漁民、有利生產的原則協商解決。
第十四條 各省級主管機關可根據本規則,結合本地區內具體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和內河職務船員考試基礎綱,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備案后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則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范世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