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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關于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10-12-08 15: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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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關于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來源:北大信息網       發布時間:12/08/10 15:01:36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主席團交付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審議的代表議案共29件,涉及11個立法項目。其中要求制定法律5部,修改法律6部。
  根據代表議案辦理的有關法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議案辦理工作的要求,我委按照議案辦理工作計劃,認真研究議案,廣泛征求中央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并與議案領銜代表進行了溝通。2009年10月26日,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召開第十次全體會議對議案進行審議,提出了審議意見。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10件議案提出的2個立法項目,已列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國務院 2009年立法工作計劃。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抓緊起草工作,爭取盡早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1.關于制定糧食安全法的議案6件。制定糧食法已列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國務院2009年立法工作計劃。目前,國家發展改革委、糧食局正在研究起草草案送審稿,擬對糧食流通、儲備、質量衛生安全、應急、宏觀調控等作出規定。建議起草中認真研究代表議案提出的意見,加強調研,做好部門協調工作,爭取盡早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2.關于修改森林法的議案4件。森林法修改已列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國務院2009年立法工作計劃。國家林業局正在研究起草修訂草案送審稿,目前林業系統內部的征求意見工作已基本完成。建議修改中認真研究代表議案提出的有關問題,爭取盡早將修訂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二、7件議案提出的2個立法項目,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農委提出的審議意見報告已經常委會通過。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通過的意見,抓緊起草工作,待條件成熟時列入今后的年度立法計劃
  3.關于制定農業投入(資)法的議案4件。黨和國家高度重視農業投入立法工作,十七屆三中全會明確要求“健全農業投入保障機制”。近年來的中央“一號文件”多次強調要加快農業投入立法進程,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和地方人大也多次呼吁盡快制定農業投入法,有些省市還制定了農業投資條例。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等部門認為,當前制定農業投入法非常必要,立法已經具備較好的工作基礎,立法時機已經成熟。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農委提出的審議意見報告已經常委會通過。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通過的意見,抓緊起草工作,待條件成熟時,列入今后的年度立法計劃,適時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4.關于修改農業技術推廣法的議案3件。目前,各地正在按照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意見》和《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的意見》,加快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的步伐,取得了很大的進展。農業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認為,修改農業技術推廣法很有必要,立法時機較為成熟。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農委提出的審議意見報告已經常委會通過。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通過的意見,抓緊起草工作,待條件成熟時,列入今后的年度立法計劃,適時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1件議案提出的1個立法項目,屬于我國農業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中較為重要的問題,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抓緊起草工作,待條件成熟時列入今后的年度立法計劃
  5.關于制定農田水利法的議案1件。農田水利設施是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的基礎,針對我國人多地少、水資源短缺、降雨時空分布不均、水旱災害頻繁等特點,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農業部等部門認為,研究從法律層面規范農田水利投入機制,創新管理體制,促進農田水利健康發展十分必要。目前水利部已著手進行農田水利法的起草工作,并將這部法律作為其2009年重點調研、論證和組織起草的項目。建議起草中認真研究代表議案提出的意見,待草案成熟時,列入今后的年度立法計劃,適時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四、11件議案提出的6個立法項目,有的需要由有關部門進一步研究論證,待條件成熟時再行立法;有的已在相應的法律或行政法規中規范,可以暫不進行專門立法或者修改有關法律
  6.關于制定抗旱法的議案2件。今年2月,國務院頒布了抗旱條例,代表議案所提出的問題在該條例中已基本體現,建議暫不制定抗旱法,待條例實施一段時間,條件成熟時再行立法。
  7.關于制定植物新品種保護法的議案1件。代表議案提出的問題主要是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及其配套規章的執行問題,可以通過修改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和有關部門加強執法監督工作來解決。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在總結經驗、加強調研的基礎上,對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及時進行修改,并論證是否需要制定植物新品種保護法。
  8.關于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議案3件。農村土地承包法將黨的農村土地政策法律化,強化了對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對于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具有重要意義,十七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提出了“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的要求。代表議案所提出的問題,有的可以通過法律解釋或者配套立法解決,有的屬于法律的理解和認識問題,建議暫不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
  9.關于修改農業法的議案1件。農業法作為農村經濟領域方面的基本法,主要是規定總的法律原則和規范,體現綱領性和原則性,不能涵蓋所有的涉農事項。代表議案所提出的農業執法的人員編制、經費管理等問題,可以在制定農業投入法或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時加以解決。
  10.關于修改種子法的議案3件。實踐證明,種子法確立的基本制度符合我國種子管理的實際,是行之有效的。代表議案所提出的問題,有的可以通過嚴格執法、加強監管來解決,有的可以通過制定配套規章加以解決,還有一些問題需要深入調查和評估,研究科學、可行的辦法,待條件成熟時再予以考慮。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繼續完善配套規章,做好種子法有關條款的解釋工作,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同時,加強調研,總結經驗,為將來修改種子法做好準備。
  11.關于修改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議案1件。農民專業合作社具備法人資格,對外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農村專業技術協會則屬于非營利性質的社會團體法人,二者在設立、登記、活動等方面都存在較大差異。因此,不宜修改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將農村專業技術協會納入該法的調整范圍。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附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關于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議案的審議意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
2009年10月26日


  附件: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關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主席團
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議案的審議意見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交付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審議的代表議案共29件,涉及11個立法項目。其中要求制定法律5部,修改法律6部。審議意見如下:

 

  一、10件議案提出的2個立法項目,已列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國務院 2009年立法工作計劃。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抓緊起草工作,爭取盡早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1.徐景龍等31位代表、任玉奇等30位代表、周曉光等30位代表、唐洪軍等31位代表、黃河等30位代表、蔣宏坤等32位代表提出制定糧食安全法的議案6件(第9、29、35、134、 147;307號)。議案提出,糧食是安天下、穩民心的重要戰略產業,保障糧食安全對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建議制定糧食安全法,強化糧食安全責任,完善糧食安全保障機制和調控機制,提高我國的糧食生產能力。
  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糧食局等部門認為,制定糧食安全法非常必要,對于保護農民的種糧積極性,保障糧食生產穩定增長,增強我國糧食產業的競爭力,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我委認為,制定糧食法已列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國務院2009年立法工作計劃。目前,國家發展改革委、糧食局正在研究起草草案送審稿,擬對糧食流通、儲備、質量衛生安全、應急、宏觀調控等作出規定。建議起草中認真研究代表議案提出的意見,加強調研,做好部門協調工作,爭取盡早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2.姜健等31位代表、戴仲川等30位代表、孫建國等30位代表、何晶等30位代表提出修改森林法的議案4件(第103、179、192、335號)。議案提出,隨著現代林業管理理念發展、集體林權改革的深化、林農利益主體地位的強化,法律的一些條款已遠遠不能適應形勢的變化,迫切需要修改。
  國務院法制辦、國家林業局認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林業工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為適應新形勢下林業發展的要求,有必要對森林法進行修改完善。
  我委認為,森林法修改已列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國務院2009年立法工作計劃。國家林業局正在研究起草修訂草案送審稿,目前林業系統內部的征求意見工作已基本完成。建議修改中認真研究代表議案提出的有關問題,爭取盡早將修訂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二、7件議案提出的2個立法項目,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農委提出的審議意見報告已經常委會通過。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通過的意見,抓緊起草工作,待條件成熟時列入今后的年度立法計劃
  3.汪惠芳等30位代表、俞學文等30位代表、仇小樂等30位代表、趙明恩等36位代表提出制定農業投入(資)法議案4件(第194、 195、453、454號)。議案提出,解決“三農”問題必須增加農業投入,為鞏固、完善和強化國家支農惠農政策,加強農業投入管理,建議盡快制定農業投入法,形成支農資金的穩定投入渠道,統籌安排支農資金使用,改進農業投資管理體制,提高支農資金使用效益,發揮政府投入的導向作用,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導的多元化農業投入穩定增長機制和支農決策、管理監督機制。
  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等部門認為,制定農業投入法十分必要,立法時機已基本成熟。目前,國務院有關部門正在對制定農業投入法的有關問題進行研究。
  我委認為,黨和國家高度重視農業投入立法工作,十七屆三中全會明確要求“健全農業投入保障機制”。近年來的中央“一號文件”多次強調要加快農業投入立法進程,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和地方人大也多次呼吁盡快制定農業投入法,有些省市還制定了農業投資條例。國務院相關部門也認為制定農業投入法非常必要,立法已經具備較好的工作基礎,立法時機已經成熟。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農委提出的審議意見報告已經常委會通過。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通過的意見,抓緊起草工作,待條件成熟時,列入今后的年度立法計劃,適時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4.高麗樸等30位代表、汪惠芳等30位代表、蒙鐵英等33位代表提出修改農業技術推廣法的議案3件(第105、193、320號)。議案提出,現行的農業技術推廣法已不能適應新形勢下加強和改進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需要,應當盡快修改,進一步明確執法主體、職能任務、管理體制、保障措施和法律責任,肯定多元化的農業科技推廣體系,建立以國家投入為主的多渠道的農業科技推廣投融資體制,保障農技推廣工作健康穩定持續發展。
  農業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認為,修改農業技術推廣法很有必要。農業部提出,法律修改工作應充分體現十七屆三中全會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形成一個公益性農技推廣機構和社會農技推廣機構相結合的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框架。中編辦認為,議案中關于健全農技管理體系理順管理體制的建議,應結合中央關于深化鄉鎮機構改革和創新鄉鎮事業站所管理體制的要求,在法律中不宜對各地的機構設置和編制等作出統一規定。
  我委認為,目前,各地正在按照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意見》和《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的意見》,加快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的步伐,取得了很大的進展。國務院相關部門也認為修改農業技術推廣法很有必要,農業部已組織力量對國內外農技推廣體系發展情況進行了深入研究,立法時機較為成熟。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農委提出的審議意見報告已經常委會通過。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通過的意見,抓緊起草工作,待條件成熟時,列入今后的年度立法計劃,適時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1件議案提出的1個立法項目,屬于我國農業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中較為重要的問題,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抓緊起草工作,待條件成熟時列入今后的年度立法計劃
  5.傅瓊華等30位代表提出制定農田水利法的議案1件(第211號)。議案提出,加強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是提高農業生產能力、加快農業現代化建設的迫切需要,也是擴投資、促增長的現實抓手,建議制定農田水利法,為農田水利建設提供法律支撐。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農業部等部門認為,就農田水利進行立法十分必要。水利部已就立法問題開展了大量前期研究論證工作,認為制定農田水利法的時機已經成熟,建議盡快列入全國人大立法規劃或計劃。財政部建議可先通過修改完善農業法,進一步細化有關條款,強化農田水利的有關法律保障。同時,把農田水利法列入立法規劃,盡快開展立法準備工作。農業部建議在農業投入法中對農田水利建設作出基本規定,待農業投入法頒布實施后,適時制定農田水利法。國家發展改革委認為,可繼續做好2005年國務院出臺的《關于建立農田水利建設新機制的意見》貫徹落實工作,在此基礎上開展農田水利法的立法前期研究工作。
  我委認為,農田水利設施是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的基礎,針對我國人多地少、水資源短缺、降雨時空分布不均、水旱災害頻繁等特點,研究從法律層面規范農田水利投入機制,創新管理體制,促進農田水利健康發展十分必要。目前水利部已著手進行農田水利法的起草工作,并將這部法律作為其2009年重點調研、論證和組織起草的項目。建議起草中認真研究代表議案提出的意見,待草案成熟時,列入今后的年度立法計劃,適時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四、10件議案提出的6個立法項目,有的需要由有關部門進一步研究論證,待條件成熟時再行立法;有的已在相應的法律或行政法規中規范,可以暫不進行專門立法或者修改有關法律
  6.徐景龍等31位代表、牛惠蘭等31位代表提出制定抗旱法的議案2件(第14、420號)。議案提出,我國是一個嚴重缺水的國家,干旱災害頻繁,水資源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嚴重威脅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為加強抗旱工作的管理,提高防御旱災的能力,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應當制定抗旱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農業部等部門認為,國務院2009年頒布的《抗旱條例》,各地正在貫徹落實,代表議案提出的主要內容在該條例中已有具體體現,建議暫不制定抗旱法,待條例實施一段時間后,再根據實施情況和形勢發展適時研究制定抗旱法。我委同意上述意見。
  7.何晶等30位代表提出制定植物新品種保護法的議案1件(第336號)。議案提出,現行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已不能適應我國經濟形勢發生的巨大變化,存在品種權人正當權益得不到及時有效保護、執法環節操作性不強等問題,有必要通過制定植物新品種保護法加以改進。
  農業部認為,議案所提問題可以通過修訂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和加強執法解決,建議暫不制定植物新品種保護法。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有關部門應根據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實施情況,適時考慮啟動條例修改工作,從而完善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國家林業局認為議案中提到的問題,有的屬于執法的問題,有的屬于立法不完善的問題,有必要制定植物新品種保護法。
  我委認為,代表議案提出的問題可以通過修改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和加強執法工作加以解決,建議暫不進行專門立法。
  8.任玉奇等30位代表、秦希燕等30位代表、李瑾等30位代表提出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議案3件(第28、264、477號)。議案提出,農村土地承包法在承包經營權的保護與流轉、其他方式承包的批準程序等方面的規定不夠合理,應當加以修改和完善:一是加強對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管理與服務;二是收回棄耕拋荒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三是取消鄉鎮人民政府對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承包四荒地的審批權限。
  中農辦認為,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六年來,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穩定和完善,對保護農民的土地權益起了重要作用,其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符合當前農業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要求。十七屆三中全會對土地制度深化改革作出了系統闡述,根據黨的決定精神,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對法律個別條款修訂是十分必要的。農業部認為,議案所提問題或者屬于對法律的理解和認識問題,或者應通過加強執法來解決,建議暫不通過修改法律的辦法加以解決。農業部將圍繞中央關于“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要求繼續加強調研,及時提出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建議。
  我委認為,農村土地承包法將黨的農村土地政策法律化,強化了對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對于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具有重要意義,十七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提出了“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的要求。代表議案所提出的問題,有的可以通過法律解釋或者配套立法解決,有的屬于法律的理解和認識問題,建議暫不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
  9.章聯生等30位代表提出修改農業法的議案1件(第178號)。議案提出,目前,農業行政執法隊伍的機構編制、人員和工作經費得不到保障,需要有針對性地加以完善。建議在農業法中體現加強農業行政綜合執法的重要性。
  農業部認為,從根本上解決基層執法的編制、人員、經費等問題,要在改革現行財政投資體制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有關編制、經費管理的政策措施。農業法作為農業與農村經濟領域的基本法,不宜針對個別問題頻繁改動,也難以對執法編制等作出具體規定,建議在制定農業投入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時,對農業執法的人員、經費等問題予以明確。財政部建議對農業法的有關內容進行梳理,統一研究是修改農業法相關條款,還是進行專門立法。我委同意上述意見。
  10.譚志娟等35位代表、王愛勤等31位代表、何晶等30位代表提出修改種子法的議案3件(第271、321、337號)。議案提出,隨著我國種子行業的快速發展,種子市場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應當對種子法進行修改:一是加強執法,補充和明確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二是改革品種審定制度;三是規范種子的廣告宣傳;四是加強對農民自繁自用剩余種子銷售的管理。
  農業部認為,實踐證明種子法確立的基本制度符合我國種子管理的實際,是行之有效的,但在種子法實施過程中也暴露出的一些問題,議案中提出的關于種子生產和經營中的違法問題,需要通過嚴格執法、加強監管來解決;關于虛假種子廣告坑農害農問題,農業部正在研究完善種子廣告管理辦法;關于增加處罰條款、改革品種審定制度、完善市場準入條件以及加強對農民自繁自用剩余種子銷售管理,需要深入調查和評估,研究科學、可行的辦法,待條件成熟時再予以考慮。國家林業局認為,議案提出的一些問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嚴格執法、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或在深入調研論證的基礎上修改部分條文的方式來加以解決。我委同意上述意見,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繼續完善配套制度,做好種子法有關條款的解釋工作。同時,加強調研,總結經驗,為將來修改種子法做好準備。
  11.馮長根等30位代表提出修改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議案1件(第367號)。議案提出,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在推廣農業科學技術、組織農民開拓市場、培養新型農民、促進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建議擴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內涵,將農村專業技術協會納入合作社的范圍,給予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同等的政策扶持。
  農業部認為,農村專業技術協會在提高農民學科技用科技的能力和水平、培養有文化懂技術的新型農民等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國家高度重視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在“三農”工作中發揮的積極作用,并始終給予扶持。但是農村專業技術協會從性質上來講,屬于非營利性組織和社會團體法人,而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合作社法人,從事的是營利性經營活動,二者在設立、登記、活動等方面都存在較大差異,因此,不宜將農村專業技術協會納入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調整范圍。如果農村專業技術協會通過改造,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關于合作社法人條件的規定,經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即可取得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資格,享受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相關扶持政策。議案所提問題屬于對法律的理解和認識問題,建議暫不修改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我委同意上述意見。

                                                                                                                                      責任編輯:張積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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