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農民教育培訓條例》6月1日起施行,標志著甘肅省農民教育培訓工作步入法制化軌道。條例規定,種子、肥料、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企業組織農民培訓時,應當科學、客觀地介紹產品功能,不得虛假宣傳或者夸大產品功效。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民教育培訓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將農民教育培訓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教育培訓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并隨經濟社會發展逐年增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政策,支持掌握一定技能的農民興業創業。企業應當在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進城務工農民的崗前培訓、在崗技能提升培訓和轉崗培訓。 責任編輯:魏玉鵬